浅析诚信原则的行政法意义_论行政法上的诚信原则

浅析诚信原则的行政法意义

浅析诚信原则的行政法意义 随着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诚信原则不仅贯穿于私法 领域,其在行政法上也逐渐得到认可。我国在行政许可法中 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 纲要中也将诚信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要求。在本文中,笔 者为我国诚信行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和建 议,以期能对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完善有所裨益。

摘 要:
诚信原则;
行政法;
政府;
诚信行政制度 一、在行政法中确立诚信原则的作用 (一)有利于均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虽然行政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但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完 全据法司法会显失公平,有违社会正义。此时诚信原则即可 发挥其衡平功能,有效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各种利 益冲突和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 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 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解释的要求,在行政机关 有错在先的情况下,即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国家利益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而确实不能撤销,行政机关也必须承担错误, 向相对人作出赔偿。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诚信政府的形象,还有利于减小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矛盾,平衡双方利益, 维护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推进诚信政府之建立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当中,诚信是构建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诚信原则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可以发 挥无穷的力量。而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政 府诚信、企业诚信、行业诚信和公民诚信。其中,政府诚信 是保障。①政府制定交易规则,确立行业制度,在市场经济 中承担着监督、裁判、保障和调整的责任,一个具有良好诚 信的政府必然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因此,将 诚信原则确立为行政法原则之一,对推进诚信政府的建立, 带动整个社会的进步都将大有裨益。

(三)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利益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为人民服务是政府一切行为活动的 宗旨所在。然而,在实践中,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张和膨胀, 公权力侵犯人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行政法上确立诚信 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可以防止权力 滥用,保障人民利益。

二、诚信原则的行政法意义 (一)诚信立法 在行政立法中,诚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行政立法在位行政相对人设定某项行政义务时,必须使得该 项义务对于特定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可以能够切实履行的,法不强人所难,行政立法也必须考虑相对人的承受范围与接受 能力;
第二,严格限制行政权力的延伸,不可使之非理性扩 张,从部门本位与社会需求出发;
第三,行政立法不溯及既 往。第四,行政立法必须坚持程序公开原则,在透明的环境 下。第五,行政立法必须符合实际需求。

(二)诚信运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或者默认 的范围内,从实际行政管理需要出发,自主判断、自行选择 而作出的最合适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诚信原则的要求下,行 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第一,符合立法目的 和宗旨;
第二,有正当的行政目的和动机;
第三,符合公平 正义的法律精神,对相对人做到同等对待、前后一致和比例 恰当。

(三)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 行政法中所谓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已产生信任和依赖,并 且基于这种信赖而从事了某种活动,那么行政机关就不得随 意撤销之前所做的行政行为,即使基于公共利益而必须撤销 的,也必须补偿相对人其信赖利益损失。

三、构建诚信行政制度 (一)增强政府的诚信理念 构建诚信行政制度必须增强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 诚信理念。一方面,我们要顺应时代号召,在政府内部倡导诚信理念,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信用意识和责任意识,将诚 信内化为政府行动的准则;
另一方面,在强化政府的诚信理 念的同时,也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实信用,引导人们走 向正确的信用价值观念,净化社会空气,为诚信行政制度的 建立打造优良的社会成长土壤。

(二)完善政府的体制建设 诚信行政要求政府行为符合公众在社会契约中所赋予 的期待。完善政府体制建设,首先要重新定位政府职能,按 照新的时代要求来转变政府职能是构建诚信政府的前提。其 次,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也要转变政府职能的运行方式, 要实现由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建构服务型政府模式。

最后,要强化政府的政治责任,完善首长负责制和公务员处 分制度。

(三)建立诚信行政的法律体系 建立诚信行政的法律体系,实现诚信原则法律化和制度 化,对于构建诚信行政制度很有必要。首先要制定《政府信 用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其次, 完善政府诚信的监督机制。无监督即无法律,没有监督机制, 再好的法律都只是一纸空文。对政府诚信的监督包括私权监 督和公权监督。最后,健全政府失信的责任追究制度。惩戒 带来的威慑效应可以约束政府行为,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 其失信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对避免行政失信行为的发 生至关重要。结语:
诚信行政不仅是政府行为的道德标准,同时也是能力标 准,笔者认为,诚信行政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必 须从行政理念、体制建设、法律体系等各个方面着手,多方 联动,互相协调。

参考文献 1、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2 2、王利民.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应松年.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关保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7 5、王伟主.行政伦理概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