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改革的出路
稳步推进产权改革,完善法人治理。
在前一阶段试点组建农村银行类机构和统一法人重组改造基础上,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对组建农村银行类的机构,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审慎稳妥开展组建工作。对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机构,要集中力量,认真抓好试点,由此形成一套改制改造的规范性操作文本,对符合条件的地方,可以成批量地组织推广,缩短改制过渡期,让新的法人机构尽快投入运行。
督促农村信用社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围绕激励有效、约束严格、权责明晰、奖惩分明的经营机制目标,重点抓好劳动用工、财务分配制度改革,强化信贷问责制,切实在这几个领域的改革上做好文章,防止和杜绝出现“改革就是换牌子”的错误做法,确保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真正转换。
逐步完善管理体制。
在目前监督管理体制下,省级联社如何履行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管什么、如何管”,现在还没有成型的模式和做法可供遵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至于省级机构的未来发展方向,目前还难以确定,但可以预见,将来改革发展的可能路径,一是目前的纯管理型继续完善;二是具备条件的可能向经营管理型逐步发展,在现有省级机构基础上整合再造,向类似天津模式发展;三是统一法人商业化经营类型。
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
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在继续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工作的同时,顺时、顺势调整服务重点,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要区分不同类型机构,加强对支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改制为银行类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业产值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明确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并加强对支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
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风险指标虽有改善,但风险程度仍不容忽视。必须进一步强化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以监管促发展,在发展中防范风险。要坚持分类监管的原则,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合规性监管,逐步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本轮改革并没有解决农村信用社的所有问题。由于农村信用社问题的特殊性,对其支持将是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内国家政策的必然选择。因此,仍然需要在税收等政策上给予农村信用社优惠,继续延长改革试点的有关政策,并争取使之长期化、制度化。
优化农村信用社发展环境。
清理目前仍然存在的制约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不合理的政策规定,给农村信用社创造出与其他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加大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力度,提高执法的权威性,为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降低风险隐患创造条件。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优化农村金融生态,为培育和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为确保农村信用社及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能够健康发展,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配合,以使其有法可依。目前仅有部门制定的《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是不够的,有关部门已经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颁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或《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将合作金融立法纳入规划,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