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整治非法劳动用工行为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打击和整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证经营、违法生产、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县人民政府决定从*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劳动用工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一、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拐骗、强迫农民工劳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的“黑窑主”、“黑作坊”、“黑工头”。坚决维护劳动者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用工管理,为建设和谐xx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域内非法用工的用人单位,重点是乡、村无证照生产的小煤窑、小砖厂、小作坊。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外来务工人员是否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核发《暂住证》,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打骂体罚、强迫劳动、超时加班、限制人身自由等现象;企业用工是否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使用童工和未按国家规定招用未成年工的现象,是否为劳动者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是否公开、透明并坚持按月足额发给劳动者本人;以及企业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务求实效
(一)成立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x(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xxx(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国教办主任)
x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xxx(县公安局局长)
xxx(县监察局局长)
xxx(县工商局局长)
xxx(县安监局局长)
xxx(县煤管局局长)
xxx(县国土局副局长)
xxx(县总工会主席)
x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乡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成立相应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每个村组进行地毯式排查治理,重点打击非法小煤窑、小砖厂、非煤小矿山企业和小作坊,整治所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秩序。
(三)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要切实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各类企业,尤其是小煤窑、小砖厂、非煤小矿山企业和小作坊要加强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通过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认真抓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1、劳动保障部门要依照《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力度。对合法开办企业已经录用的人员,要依法监督企业实行用工备案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履行劳动合同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2、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企业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依法查处打骂体罚职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监督执法和排查工作,对所有用工人员要依法办理《暂住证》;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打骂体罚员工、限制人身自由、拐卖人口、强迫劳动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除从重、从快依法处理外,还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实施永久性关闭,没收财产,恢复地貌。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强化乡镇基层工商所职能,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尤其是非法开办的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要坚决依法取缔。同时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算和支付工作。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要采取措施,纠正其违法经营行为。
4、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在合法经营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积极帮助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5、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立即清理、掌握本行政区域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在进行督促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的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存在非法用工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6、对关闭非法企业及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需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及遣散人员支出等费用,从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财产拍卖和非法业主个人财产拍卖中扣除。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加强监督,狠抓落实。县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对各村进行地毯式排查,采取干部包村包组方式,分片包干,明确责任。通过排查,取缔非法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及一切非法生产的企业,摸清劳动用工情况,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在检查过程中,要坚持“边检查、边纠正”的原则,强化执法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区)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渎职和借机索要好处、欺压百姓等行为,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执法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非法用工企业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扎扎实实搞好专项整治行动,杜绝侵害职工、农民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三)各有关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四)各乡镇(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除重点对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进行排查外,还要结合本地实际,举一反三,对本地区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五)各地要广泛宣传打击非法小煤窑、非煤小矿山、小砖厂、小作坊、非法用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等侵害农民工、童工合法权益行动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目的、意义,深入发动群众,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对非法生产的企业进行举报,群防群治,坚决取缔一切违法生产企业
(六)培养职工的维权意识。在农民工居住、工作场所设立维权标识,公布有关职能部门维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各新闻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及时公布本次行动的进展情况。对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出有影响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加强督促检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对全县各乡镇(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要于*年*月1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