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08〕21号),按照省政府《关于将蒙城等18个县(市)列为第二批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的通知》(皖政〔2008〕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宁国等12个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2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08〕2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集体用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房建设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是引导村镇建设按照规划有序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抓手;是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的必要前提。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主线,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县情的农房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努力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农房登记,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
2、申请登记。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县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房屋权属。
3、试点先行。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要求,选取慎城镇作为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探索构建房屋处置机制的试点。鼓励试点镇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扎实推进房屋处置工作的展开。
4、审查原则。由乡镇及有关部门配合县房产局进行房屋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公安部门会同县房产局统一编制公安门牌编号。
5、配合原则。做好农房登记工作需要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各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宅基地勘察、规划审查、房屋面积测量、房屋质量认定等工作。县房产局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扩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面,保证房屋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三)目标要求:2009年,我县要全面启动农房登记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构建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启动农房登记工作之后,要注意总结登记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解决登记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探索促进农房由资产向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2010年,基本建立农房登记制度,初步形成农房产权处置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
二、农房登记的程序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农房登记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县房产局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一)农房登记程序
1、申请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县房产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县房产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审核(1)初审。乡镇有关部门应配合县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及建房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并会签初审意见。
(2)审核。符合初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县房产局统一编制公安门牌编号。
县房产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4、公告。县房产局受理登记申请后,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无异议,方可予以登记。公告期30天。? 5、记载于登记簿。经复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县房产局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6、发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抵押、流转等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规定执行。(二)农房初始登记
凡合法建造的农房在申请农房登记时,农房登记申请人应向县房产局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3、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4、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5、其他有关材料。 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居)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居)民会议授权、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按照本方案对房屋初始登记前,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人为申请人办理初始登记。因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上房屋有关手续不齐全,经调查其房屋权属无争议,申请人出具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来源保证书,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后,予以登记。对到本村以外农村新购买住房的,在交回原宅基地后,由原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交回宅基地证明,可申请新的住房登记。(三)农房所有权变更登记
初始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四)农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初始登记后,因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持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等证明文件到县房产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和受让人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证明。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房产局不予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居)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居)民会议授权、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五)农房抵押权登记
依法以集体土地房屋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六)合理认定农房登记相关材料和申请事项
农房登记申请人申请农房登记时,县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按下列要求进行认定:
1、登记申请书。由县房产局根据情况自行制定统一格式,由当事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土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3、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是指《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房屋所有人领取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一证);《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由农房登记申请人向县建设部门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建设部门制定。
4、房屋面积。可由申请人提供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住房平面图一般应由有资质的测绘或设计单位提供,并注记单位名称。不能提供住房平面图的,申请人应与县房产局预约测绘人员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房屋面积测绘。
5、简易和危旧房屋登记问题。对简易和危旧房屋暂不予登记。
6、其他材料和申请事项按《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三、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
我省是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发源地。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按照省、市、县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为抓手,积极借鉴外地取得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建立包括以保障换农房、农房产权抵押贷款等形式在内的产权处置机制,扩大农房登记成果,让农民从中受益,为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生产力注入新的活力。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农房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我县农房登记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房产局、国土局、建设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房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房产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按照上级农房登记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监督登记工作开展。
县房产局负责制定农房登记发证业务流程、技术规范、工作程序等;负责登记发证和人员培训;及时研究处理在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县国土局、建设局分别负责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土地、建设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编制提供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安门牌编号,负责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解决登记工作经费。农房登记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县物价局负责核定权属登记相关收费标准,监督、规范权属登记收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县房产局做好当地的农房登记工作,负责落实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并组织开展宣传发动、组织权利人申请登记提供有关资料、指界签章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房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负责,明确专门机构,全面部署,认真落实,努力做到有组织机构、有人员配置、有工作计划、有部署安排、有保障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踏实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积极配合县房产局做好农房登记和发证工作。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农房登记工作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结合农村特点,加强农房登记政策的宣传,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开展农房登记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和群众权益,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对农房登记的自觉性,营造农房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操作,规范程序。县房产局要建立和完善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制度,严格履行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做到依法登记,确保农房登记的合法性。要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登记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确保登记工作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
(四)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县监察局、房产局要建立工作全程跟踪督查制度,按工作计划做好检查督促。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及疑难问题。县房产局要按季以乡镇为单位,将工作落实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应发证面积、己发证面积、发证数量等)及存在主要问题书面报告县农房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五)强化措施,严明纪律。县房产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权属登记质量、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登记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从事农房登记发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以权谋私或失职渎职,造成工作不良后果的,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