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局限性 [浅析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浅析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浅析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比较行政法像积累各种行政法方案的仓库,核心任务是发展具体的需要和 法律问题,对比不同领域、法律制度、行政文化和行政传统的个性和共性,学习 其他行政法文化,吸收和借鉴经过检验的具有普遍性的制度和法律思想,完善自 己的行政法。”之前笔者有文章《浅析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贡献》中着重阐述 了四个方面的贡献,此篇文章可以看做是上篇文章之续篇,集中阐述比较行政法 学研究方法的些许局限性问题。

笔者以为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有四个方面的贡献,分别为为学术界 提供了大量的翻译著作和论文,为我国行政立法中借鉴吸收先进制度提供来源, 为法学学科的基本范畴确定功不可没,为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提供方向。在研究 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贡献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一些局限性的问题,下面一一 阐述。

首先是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中可资比较的材料存在局限。比较行政法学 的深入发展有赖于外国行政法学原始文献的全面的收集和准确翻译,开展比较行 政法研究应该从规范比较、制度比较、理论比较、思想比较和运行环境比较等不 同层次逐步展开。虽然外国行政法的翻译性著作和论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究 其所提供的比较素材而言,总体上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主要 表现为:比较倾向于教科书式的介绍而对专题式的研究比较少量;比较倾向于成 文规范的翻译而对司法判决书的翻译很少;比较倾向于制度的静态描述而对制度 运行环境的动态描述比较少量;比较倾向于最新立法成果的翻译而忽视学说历史、 制度历史的系统梳理。大家不难发现,从教科书式的翻译、成文规范的翻译到制 度的静态描述,都是比较容易掌握的事情,对应的专题式研究、制度运行环境的 动态掌控和学术史制度史,这是非常难且耗时的工作。在外国行政法所提供的素 材极为有限的背景之下,有价值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就难以有厚重的土壤,这正 是我们继续挖掘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有所作为的领域。

其次是域外制度的相关学说存在误读。比较法学研究一直是一把双刃 剑。在正确的、全面的掌握外国行政法素材基础之上的比较研究,确实有可能发 挥比较行政法学的应有功能。反之,如果在对外国行政法制度学说不求甚解甚至 一知半解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其结论必然是失真的。特别是比较法的研究者 在进行比较法研究之前基本上都接受过本国法教育,对外国法研究的时候就更存 在既受法律思维模式影响导致的误读的可能性。在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中,一种比较流行的叙事格式是:域外各法治发达国家均已经建立了行政公益 诉讼制度,其先进经验证明了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我们深入考察西 方主要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情况并非如此!这就是对西方国家相关行政诉讼制 度的误读造成的。

再次,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使命比较模糊。在当下的行政法学研究 中,一个日渐明显的趋势就是:无论对于什么样的研究主题,研究者大多偏好展 示出比较法的视野,似乎没有外国法的东西就不能成为 最后,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存在问题。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 曾说:“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数是病人一样,有理由去为本身的方法 论费心忙碌的科学,也常常成为病态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如此操 心去知晓自身。”一般来说,同性的比较法研究方法主要有四个组成部分:宏观 比较与微观比较、功能比较与概念比较、动态比较与静态比较、历史文化比较与 单纯法规比较等等。当下我国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中,宏观比较、概念比较、静 态比较和单纯的法规比较相对较为普及,而微观比较、功能比较、动态比较和历 史文化比较数量较少。这种比较方法运用上的偏好使得我们对于外国法的理解会 陷入肤浅而浑然不知。单纯的法规比较在当下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中十分流行, 这种基于静态规范层面的比较将复杂的法律制度设计问题简化为纸面上的法条 对比,忽视了制度背后诸多社会影响和现实的运作图景,从而导致研究价值的降 低。

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存在的局限性的分析,时刻提醒着笔者在利用 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时候刻意的克服这些不足,同时激发着笔者继续研究如何 完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问题。

作者:杨阳 闻书宁 来源:青年时代 2016年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