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七次环境保护大会和国家九部委联合召开的20xx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现结合xx市实际,制定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强化饮用水源地整治,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幸福xx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各县区要在2011年重点整治重金属污染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落实整治措施,结合实施《安徽省重金属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防控企业,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监管,防止铅蓄电池污染反弹。要按照国家六个一律整治措施的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达到法定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按权限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各地要按照省要求,将排查整治情况于20xx年6月10日前,在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的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各县区要在2011年全面整治铅蓄电池行业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移送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各县区级环保部门要每半年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在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产能、生产工艺,以及环评编制部门、审批机关及文号、环保三同时验收机关及文号、卫生防护距离、污染物排放和清洁生产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今年各县区要把整治危险废物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新情况、新要求,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利用企业,督促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依法规范经营,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随意丢弃、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利用、安全处置。

  1、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3、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实际工作,确定环保专项行动中的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重点企业加快实施减排项目,力争早日发挥减排效益。

  1、继续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系统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提高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地方环保、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各县区要在6月10日前,会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公布各类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督促电力企业除尘设施的升级改造,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还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3、加强国省控企业环境监管。对列入20xx年国省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污染源,定期开展现场监察和监督性监测,指导全市重点污染源规范化运营,做到一企一档规范管理,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排污口在线实时监控;加强在线监控系统监管力度,实现正常运行,加强已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审核监管,建立完善运行记录和报表台帐,并对其有效性审核合格率、稳定在线率、数据传输率等进行考核;同时对列入20xx年度减排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对环境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治污设施建设管理不到位等企业进行整治。

  (四)继续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和周边环境排查整治

  1、根据环保部及省厅的相关要求,把饮用水源保护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对照《全省环境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排查整治力度,重点围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落实情况、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是否规范、是否新建扩建与水源保护无关项目等内容进行检查。要对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逐一检查,对饮用水源构成污染隐患的排污企业要进行集中整治,对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确保全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确保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2、重点要加强湖库区污染排查整治工作,严格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和周边环境质量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的通知》和国家四个一律不批的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全面开展湖库区周边工业污染企业排查和整治,加强湖库区及周边环境监管和监督性监测。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保障饮用水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注重协作配合

  各县区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和认真组织实施工作方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坚持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落实企业责任

  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开展后督查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自始至终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专项检查。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将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要坚决挂牌督办;对于情况严重或整改不力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实施限批措施。

  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1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要对上年度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列入环保黑名单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环保宣传 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区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公开违法企业名单、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监督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五)完善工作机制 强化信息报送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制度,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编发工作简报,每月至少编发二期,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5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有关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以及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人员名单,于20xx年5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8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xx年6月10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并进行情况通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xx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xx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0xx年xx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0xx年xx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xx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xx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办主任

      xx 市环保局局长

      xx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xx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xx 市发改委副主任

      xx 市经信委副主任

      xx 市住建委副主任

      xx 市司法局副局长

      xx 市水利局副局长

      xx 市安监局副局长

      xx 市文广新局(版权局)副局长

      xx 市工商局副局长

      xx 市环保局副局长

      xx 淠史杭总局副局长

      xx 市城管局副局长

      xx 市国土局总工

      xx xx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