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县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陕北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建房资金筹措方案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xx市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2011-2015 )》等省、市关于扶贫移民搬迁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县统筹城乡发展和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坚持以城带乡,统筹发展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坚持整村组搬迁与分散搬迁相结合,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原则;坚持资源整合,联合共建原则。

第三条 十二五期间,全县规划搬迁安置1500户、5900人,年度实施任务参照市上计划分配指标确定。安置小区实现居住城镇化、环境生态化、管理社区化、公共服务均等化,使搬迁户最终实现搬得出、有房住、有活干、能致富的目标。

第二章 搬迁对象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县偏远落后山区、有移民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

有以下情形的优先列入搬迁范围:人均纯收入在2500元以下的低收入户;居住在偏远山区的村组和住房有困难的贫困户;受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村、户;在省、市、县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项目等建设中被拆迁且无能力建房的户;登记在册的贫困户以及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单女户、双女户。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列入搬迁范围:已通过扶贫移民、以工代赈移民等形式搬迁到新型社区、集镇及县城周边得到妥善安置的;在集镇、县城或县城以上的城市拥有房屋产权的;

第五条 扶贫移民搬迁对象的确定要逐村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和审核登记,按照户主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社区)政府审核、县扶贫局复审、县白于山区扶贫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报批,经县、乡(镇)、村三级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搬迁对象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个别调整的,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予以审批。

第三章 安置方式和建设内容

第六条 移民搬迁安置依据《xx县城乡统筹发展空间布局规划》,主要向县城规划区和重点镇搬迁集中安置。凡进县城和重点镇的搬迁户转为城镇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原有承包地、宅基地权属不变。集中安置点原则上规模要达到100户以上。

第七条 扶贫移民搬迁安置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原则上集中安置户要达到移民搬迁总数的90%以上。集中安置小区住房建设以四层以上为主,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m2,室内功能设施齐全。分散安置应在城乡统筹规划确定的重点镇或市县(区)规划区内选购住房。

第八条 搬迁人口中的特殊人群,按照以下办法安置:

(一)特困户由政府免费提供住房,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二)智障、残疾、五保户和孤寡老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不再重复建房。

(三)搬迁群众中的特困户的比例不超过年度计划搬迁总户的10%。

第九条 安置小区水、电、路、通讯、广电、网络、排污、绿化、卫生室、幼儿园、文化广场等公共设施项目规划、实施一步到位。

第十条 移民搬迁安置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搬迁对象发展高效设施农业、舍饲养殖、加工运输、饮食服务、劳务输出等产业和实施技术、技能培训。

第四章 搬迁资金

第十一条 凡搬迁进入集中安置小区的,建房资金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省财政扶贫资金每户补助1.5万元;

(二)市财政每户补助2万元;

(三)集中安置小区住房按60㎡、80㎡、100㎡三种户型建设,搬迁户按人均不超过25㎡标准选定户型,分别承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费用;

(四)搬迁户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实际应安置房屋面积的,超出面积费用按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由搬迁户自筹;

(五)依据住房的楼层、采光和安置的区域差别可以适当收取调节费;

(六)建房资金除省、市财政资金和农民自筹以外,不足部分通过整合捆绑其它资金和县财政资金解决。主要整合捆绑叠加生态移民、危窑危房改造、土地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资金;

(七)县城及县城以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主要用于扶贫移民搬迁。房屋大修基金、房屋产权办理以及电视、电话、天然气安装等费用由搬迁户负担。

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产业配套资金,通过整合捆绑扶贫整村推进、以工代赈、文化、教育、卫生、水利、林业、农业、畜牧、交通、能源、电力、通讯、城镇建设等项目资金解决。

第十三条 扶贫移民搬迁户转为城镇户口的,在享受搬迁建房补助政策的同时,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享受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政策。

第十四条 分散安置补助。

(一)分散安置搬迁户的建房资金,省财政资金每户补助1.5万元,市财政每户补助2万元,县财政每户补助1.5万元。不足资金部分,由安置户自筹。

(二)分散安置户要向县扶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迁移证、自购住房房产证,经审定公示后,方可兑付补助资金。自购住房按照第七条标准选购。

第十五条 建房补助政策以户为单位。60岁以上老人原则上随子女立户(单女户、双女户可以单独立户)。

第十六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安置小区建设涉及的地方性税费,按照《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陕政发〔2012〕4号)和市政府《关于支持重点镇和新型农村示范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延政发〔2011〕28号)文件执行,不能减免的以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移民集中安置点建有商业用房的,由县扶贫移民搬迁领导小组根据市场价格公开出售,所得资金全额返还财政用于弥补移民搬迁建房投入。

第十八条 移民搬迁安置点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办理安置户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籍迁移登记等手续,负责解决安置户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

第十九条 移民搬迁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设立扶贫移民搬迁资金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集中安置建房农户自筹资金由搬迁户一次性交入到扶贫移民搬迁专户,由县扶贫局将财政补助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统一纳入项目投资预算,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给施工单位(预留工程价款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分散安置搬迁户补助资金,经扶贫局审核确定已搬迁并入住新居后,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县政府是扶贫移民搬迁的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县扶贫局具体负责扶贫移民搬迁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要求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白于山区扶贫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扶贫局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的计划编报、项目审批、资金监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经济发展局负责移民搬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要求履行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组建专门领导机构,抓好建设用地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确保扶贫移民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小区的设计和建设,由县扶贫局牵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和实施。项目立项、招标等具体工作,按照城镇(乡)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整合捆绑采取分级负责制。经发局负责整合捆绑有关项目,财政局按照整合捆绑的项目筹措资金。

第二十四条 县、乡两级分别建立扶贫移民搬迁档案。档案包括:搬迁户申请、登记卡,上级部门审查、审批表,公示,土地、城建、工程建设等审批手续,地质灾害评估、工程建设批复、招投标等,档案管理要做到一户一档、一户一册、一年一卷。

第二十五条 安置小区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划拨安置小区建设用地。

(一)移民搬迁占用林地、宜林地按程序报批。

(二)新型农村示范社区宅基地用地标准,按照国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移民搬迁后的搬迁户,旧宅基地要复垦为耕地,增加耕地指标,复垦的耕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七条 扶贫移民搬迁安置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原则上不得转让、出售。凡转让、出售的要按当地市场价格核算足额补缴搬迁户自筹以外的资金。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扶贫移民搬迁项目实行跨年度检查验收。扶贫移民搬迁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验收书面报告,由县扶贫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移民搬迁工程验收制度,做到谁发包、谁负责,谁审批、谁验收。分散安置要逐户实地察看,并查看有效依据。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单项工程,按项目管理制度组织有关业务单位验收。

第三十条 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单位、个人年度工作任务考核,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扶贫、城建、质检、监理等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把工程质量。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不到位出现质量问题、审定移民搬迁对象弄虚作假等违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加强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对于转移用途、截留挪用、贪污腐败等问题,由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废止。凡与本《细则》规定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xx县白于山区扶贫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