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工作运转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集体会议形式履行监督审查职责,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每月集中办公不少于3个半天,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或建议,宣传村两委工作,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等,帮助村化解矛盾。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建立集体会议监督审查工作记录簿、帮助村两委建立工作记录簿、反映社情民意记录簿等。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结合本村实际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规范的议事规则,按章办事,规范动作。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年终或下年初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度低于50%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改选。对满意度低于50%的委员,取消其委员资格,从原未当选的候选人中进行补选。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短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遇村务监督委员成员较长时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由村民代表会议从原未当选的委员候选人中进行补选;村党组织也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改选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行。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到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支持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两委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在监督村两委工作的同时,要自觉接受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群众的监督,不越权、不越位、不得滥用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规违法、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的,村级党组织报镇党委批准后,可先行停其职,再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