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区和全市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灾后倒房重建进度,确保灾民在2007年元旦前入住新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领导重要指示及全区、全市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灾后倒房重建任务,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杜绝非正常现象发生,构建和谐玉林,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全市灾民倒房重建任务。每个全倒房户至少建成30平方米以上的牢固住房,确保灾民安全过冬。
三、全倒房户的帮扶补助标准
坚持以倒房户自力更生建房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凡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都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重建家园,在此基础上政府对全倒房户分类进行补贴。今年,自治区的帮扶补助标准为:(一)特困户(含五保户和无自助救能力的残疾人家庭)每户补5000元;(二)困难户每户补助2000元;(三)一般农户每户补助800元。
我市的补助标准根据自治区文件规定“市、县(市)区两级配套的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能低于自治区的扶持数额”的要求,市政府在自治区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决定对全市范围内集中连片五户(含五户)以上的全倒房户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5000元;
(二)困难户每户补助2000元;
(三)一般农户每户补助800元;
(四)对连片倒房10户以上的全倒户,群众愿意结合新农村建设一起进行的,每户在原补助基础上再补助1000元新农村建设补助金。
其余面上全倒房户按补助标准所需配套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负责解决。
倒房重建的主体是倒房户自身,要动员倒房户克服“等、靠、要”思想,艰苦奋斗,克服困难,通过贷款和向亲友借支等方式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用于倒房重建,确保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倒房重建任务。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这次灾后倒房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上级重视、人民关注。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尤其是民政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倒房重建工作的领导,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是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组织者和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各乡镇(街道)也要切实负起组织实施落实的责任,凡重灾乡镇和有连片五户以上全倒户的乡镇都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发动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灾后倒房重建。
二是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主动配合,形成合力,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救灾工作和倒房重建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倒房重建工作在2006年12月31日前圆满完成。
(二)突出重点。这次倒房重建的重点是倒房户中的全倒房户,特别是其中的五保户和特困户。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17个全倒户连片五户以上村屯,特别是博白县那林镇、浪平乡、陆川县清湖镇、兴业县高峰镇,以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村屯(具体由县市区拟定)。各县(市)区也要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自己的工作重点。
(三)对口帮扶。市四家班子领导仍按原分工联系各县(市)区。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对口帮扶,确保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完成。市直(中、区直)各部门帮扶的对象原则上仍按玉办发〔2005〕43号文件的精神执行。要重点确保17个连片倒房5户(含5户)以上全倒户村屯的乡镇灾后倒房重建的责任落实,联系帮扶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指导受灾乡镇作好规划、制订倒房重建方案、跟踪落实倒房重建资金按时到位,确保灾后重建按时完成。其他受灾乡镇,各联系部门也要认真按照倒房恢复重建的有关要求,组织做好帮扶工作。各县(市)区领导及县直部门要分工负责联系乡镇和村屯,帮助解决灾后重建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优惠政策。对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免收如下有关税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凡灾民恢复重建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一律免收,切实做到零收费。
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检查,保证灾区建筑材料的价格不能高于灾前的水平,切实支持灾民的倒房重建工作。
倒房户向银行贷款建房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给予一至二年的贴息,贷款数额控制在三万元以内。
(五)加强检查监督。灾后重建是市委、市政府今后一段时间的中心工作,市委、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不定期进行督查。各县(市)区要抓紧时间确保任务的完成,按照民政部规定的表格和自治区的要求每十天报一次重建进度,市民政局收集情况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
五、倒房重建的程序
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级民政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无论是分散建房还是集中建房,审批结果都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六、几点要求
(一)搞好规划定点,量力而行。对连片倒房五户以上的村、屯,在征得群众同意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规划兴建灾民新村。新村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科学选址,合理设计,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切实减轻灾民负担。
(二)专款专用。已领到建房款物的倒房户,要专用于兴建住房,不准挪作他用。
(三)按时建房。倒房户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房,过期不建房的,当地政府有权收回补助的款物,重新分配,并张榜公布。
(四)要管理好倒房重建的各项资金,捐助款主要用于倒房重建。捐赠单位指定捐助对象的,也要通过民政部门按照自治区倒房重建的标准分发到捐助对象。
(五)五保户集中建房。凡一个行政村内有三户全倒的五保户,应在原五保村加建住房;还没有建五保村的行政村,应考虑择地集中建房,以提高五保户住房的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