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各乡镇(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确保我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实现社会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发明电[*]346号)及巴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州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巴安字[*]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有效加强对全县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成立轮台县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
轮台县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主要负责日常业务的协调与督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部门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安全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监控重大隐患,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杜绝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灾难,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排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5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县域内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排查工作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委、公安局、建设局、公路段等部门和各乡镇(场)组织实施,在前阶段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交通局牵头对全县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再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制定出公路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二)中小型水利设施。包括:(1)中小型引调水枢纽管理工程(装机容量30-50千瓦、设计流量1.5-40立方米/秒、灌溉面积1.5-20万亩);(2)堤防工程(防洪标准在5-10年一遇)。排查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协助组织实施,并制定出中小型水利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三)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变电站(110千伏、35千伏);(2)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企业自备电厂;(3)输电线路大跨越塔(35-110千伏);(4)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5)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县经贸委牵头,会同国资办、发改委、水利局、巴州电力公司轮台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组织实施,并制定出重要电力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四)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地下管网等。排查工作由县建设局牵头,各乡镇(场)、各有关单位配合组织实施,并制定出城市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五)开发区基础设施。排查工作由县项目去管委会牵头,会同县建设局、经贸局和消防科组织实施,由项目区制订出项目区重大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四、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二)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态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大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补救措施。
(四)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五、实施步骤
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10月25日前完成),由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分别制定方案、组织实施;10月25日前,由各牵头部门汇总将实施方案及第一阶段总结情况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11月25日前完成),由牵头部门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和重点部位组织复查、抽查,并形成总结材料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发改委,由发改委汇总各牵头部门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并报自治州发改委。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配合,要将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与开展中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38号和全国“9·20”、自治区“9·23”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并作为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巩固治理阶段“回头看”的重点之一,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方案务必于10月25日前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要组织梳理归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上报有关归口部门。
(三)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