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适用探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适用探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适用探析 本文从刑法实质解释论来剖析涉众型经济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 成要件要素,并结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探析本罪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所存 的理论和实践争议。从法律实务角度,提出预防和抵御“非吸”案件所造成重大社 情和严重后果的措施设想,争取在法律实践中为实务工作者提供经验借鉴。

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迅猛,经济市场化程度加深,然而我国经济金 融立法却处在与当下经济金融生活不匹配的尴尬局面,加之国民法律认知模糊, 法律意识淡薄,这都导致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比例持续走高。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质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1]在1979年制定通 过的刑法,由于当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不存在个人或企业吸收公众存款 的行为,故对此未有规定,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一些个人和企业以 放贷投资,扩大生产等目的擅自募集资金为“储户”带来金融风险,造成财产损失, 动摇国家金融根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鉴于此,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其中第七条明文将非法吸 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认定为刑事制裁的内容,1997年刑法典修改时,沿 用该罪名至今。我国刑法特设此罪名,是为保护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并用 以惩治侵犯该法益行为。因此,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关键在于行为人 是否侵犯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

就犯罪实质和司法实践来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行为手段 基本相同,通常都是以高于法定存款利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大量存款造成国家金融 秩序和管理的破坏实质。就行为目的来讲,不影响法益侵犯的实质和结果,完全 无需因此而区别为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而造成刑法罪名的冗杂。但是刑法作为调 整社会关系的最严格最后的一层法律屏障,必须要恪守其谦抑性,特别要提的是 经济领域的犯罪,一定要慎重区分其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不同,不能盲目地 扩大刑罚的适用。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现状1.非吸案件的成因 随着人民群众收入的提高,老百姓手中的闲散资金日益增多,理财意 识增强,在其他投资渠道变窄的情况下,老百姓迫切寻求一种既可稳定保值又可 产生高收益的投资方式,犯罪分子正是看准了老百姓急于投资取得回报的心理, 以各种名义许诺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引诱老百姓拿出手中资金。2015 年我国金融犯罪案件频发, P2P、融资担保等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呈井喷式爆发, 人民日报称这一数字较去年上升48.8%。据第三方网贷资讯平台网贷之家统计, 自2011年P2P网贷平台上线以来,截至今年3月,国内累计成立的P2P理财平台达 3984家,已有1523家公司倒闭或者跑路,问题平台占比高达38%。

2.非吸案件的发案特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发案于融资机构或个人因投资失败或经营 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无法继续支付本息后,这致使非法吸存行为潜伏期较长, 受害人发现资金出现危险时才报案。可见此罪已然变成为结果犯,只要个人或企 业集资行为未造成公众经济损失,一般不会立案处理,只有“出事”才成立犯罪既 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有违背立法初衷之嫌,本罪规定违反国家金融法规,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刑法条文规定该罪应系行为犯,但随经济金融市场繁荣活跃,企业民间融 资已不可避免,刑法的重锤不应伤及其他合法民事行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解 释》出台,对该罪在涉众人数、涉案财产数量等具体问题做出了具体规范,这有 利于法律实务操作。

3.非吸案件的特点 该罪通常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经济损 失和重大的社情舆论,影响极坏。此类案件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诉讼难度大,胜诉 率低,侦查机关收集相关证据内容庞大繁杂,难以梳理,关键是对犯罪数额的认 定和资金去向及用途难以查清。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前往往想好应对策 略,公安机关立案后,赃款多已转移,去向不明,账目不全或已销毁,给案件的 侦办带来不小困难,造成对企业资产未及时查封、清算、审计、登记造册,资产 未得到有效保护,为日后资产处置留下隐患。

4.非吸案件的办理难度该罪办案重点难点在于社情的防控和受害公众的维稳工作,案发后被 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赃的心情最为迫切。在司法机关实际未予追赃、或追赃比例 偏低、损失不能得到弥补、无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涉非吸对象的孤寡老人经常上访、闹访,行为极可能 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存在严重的社会隐患和社会风险,也给司法工作带来极 大的压力。

三、对侦查此类案件的建议 (1)侦查机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后,应立即查封犯罪嫌疑人的 动产和不动产、财会资料、印章等,以防止对现存资产的流失、财务资料的涂改 或销毁、债券债务的转移和虚假债务的产生。

(2)侦查机关立案后,应立即报同级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置办公 室(简称打非办),打非办应组织专门人员、专业机构加快处理涉案财物,对有经 济实体的,应对经济实体的资产进行清算、登记造册、对账目进行审计,对资产 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应由侦查机关按照债权比例偿还受害人,对该破产的 企业要及时破产。对没有经济实体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资产由侦查机关查封后, 也应评估、拍卖,用于偿还受害人。

(3)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案件复杂,非吸数额大,人员众多, 有一定资产待处理,还存在大量债权的情况下,应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一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引导;二是对侦查机关和打非办的涉案资产的处 置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4)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不仅对非吸对象的具体吸收资金的数额核 实清楚,同时也要对非吸对象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最后确认。犯罪 嫌疑人的还本付息情况,最终的债权债务经双方签字确认。一是免除非吸对象再 向法院起诉确认债权的诉累,二是作为以后资产拍卖处置后偿还比例的依据;三 是还本付息情况作为法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作者:赵捷 来源:北极光 201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