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导师制]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导师制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导师制 在学科劣势的不利因素作用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发展遭遇了诸多困难,而 以就业为导向的导师制是改变目前困难现状的出路。以就业为导向的导师制的实 施,将有效改善独立学院 为保证以就业为导向的导师制有效实施,应从导师的遴选、配给时间、导 师与学生的双向选择、导师的职责与指导方式以及导师制评价与激励机制等方面 进行有效的制度规范。

一、我国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独立学院在逐年普及的同时,大学生的整体素养包括专业能力与独 立思考能力等却有逐渐下降的趋势。这就产生了一种尴尬的现象:一边是源源不 断的毕业生需要就业,而另一边却是企业在抱怨无可用之人。这样的矛盾对于独 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更为尖锐。

因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一直都是较难就业的一个专业学科,这就提示我们 要对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有清醒的认识。

对于独立学院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首先,从学校招生方面看,很多独立 学院都设置了法学专业,以致于每年我国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招生数量庞大,但高 校教育资源却相对紧缺, 这就使得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低下的问题日渐 突出。其次,在法学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方面,我国大部分开设法学专业的独立 学院对法学本科教育中课程的开设都是要求学生必修14门法学核心课程,选修若 干其他部门法课程,导致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较为粗浅,是“蜻蜓点水式”的泛泛 而学,不能形成一个系统。

最后,在辅导员设置方面,独立学院中大多数的辅导员是不授课的,只是 在生活上对学生进行指导。辅导员个人的精力有限,很多时候并不能对学生如何 合理安排生活与学习起到真正的引导作用, 这让很多刚入学的学生变得无所适 从,不清楚大学期间如何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与生活,既造成了日常生活的紊乱, 也影响了对专业知识的学习。这些问题都是导致法学专业学生质量不高的重要原 因。

二、在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中全面推行导师制的必要性1、有利于实现对独立学院法科学生的个性化辅导 “传统的高等教育是单向的知识传递,以相对封闭的、静态的和单一的标 准要求、评价和衡量学生,培养出来的学生都是统一规格的,综合素质、实践能 力不强,缺乏创造和创新能力。”但现代社会需要专业基础扎实、素质全面、具 有科学创新精神的人才,因此,应改革人才培养和管理模式,因材施教。设置本 科生导师制度,可以打破以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学与指导分离的教学模式。

给本科生确定导师后,导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利用自身 积累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对学生选课、选择专业方向以及学习方法、科学研究、职 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这样,既有利于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与掌握,也有 利于对不同专业方向感兴趣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实现个性化 的培养与辅导。

2、有利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2011年底,基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 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考量,教育部和中央政法 委员会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 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后,有专业老 师对学生进行指导,有利于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有利于学生进行法律实践, 更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从而培养出优秀、卓越的法律人才。这 样使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运用能够很好地结合起来,具备成为卓越法律人 才的基本素养。

3、有利于实现现代大学教育的目的 现代大学以学术独立、思想自由著称,因此,高等教育不仅要提高学生的 文化水平,更要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可以说,现代大学教育的目的主要有 两个:一是让学生掌握专业知识,即通过大学本科阶段的教育使学生能够掌握一 定的专业领域的知识,能够从专业角度去思考问题。二是培养学生的独立思维能 力,即要求通过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习,学生能够独立地思考和处理问题,掌握科 学、合理的学习方法。大学本科四年的法学教育要求学生不仅要具备法学专业知 识,而且要有独立思考能力。但对于刚刚踏入大学校园的大学生而言,让他们独自去学习以前从未接触 过的法学专业方面的知识是较为困难的。再者高中阶段的应试教育都是被动地接 受知识,大学一开始就要求他们独立地思考问题,也让很多大学生无所适从。因 此,在本科阶段推行导师制,有利于实现现代大学教育的目的。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导师制的构建 1. 建立合理的导师遴选与管理机制 在校内导师的遴选上,但笔者认为,校内导师的选择不应有职称的限制。

一则是因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高级职称者人数不多,二则本科生导师不同于硕士 生导师,其更多地是予以学习方向和方法的指导,而刚刚毕业的年轻教师在考研、 公务员考试和学习方法指导方面甚至比具有高级职称的老教师更有经验。因此, 在校内导师的遴选上应该不问职称,只问德才。

在校外导师的遴选上,更应看重候选导师的品格和修养,候选导师应通过 所在单位和学校的双重考察,避免学生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导师的 构成上,应按学生就业方向分组,每组配备具有相应专长的导师4-5名。在校内 外导师的构成比例上,从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考虑,校内外导师应各占50%为宜。

2、选配导师的时间安排 从导师的配给时间看,各校的做法不尽相同,从大一、大二、大三甚至大 四开始的都有。但就独立学院而言,其法学专业以就业为导向的导师制实施的最 佳时间为大二上学期。如果配给时间过早,学生对于专业知识了解太少,专业兴 趣和就业方向也难以确定,对导师的选择就比较盲目,自然会对后续的学习产生 不利影响。相反,如果导师配给的时间过晚,学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已基本 形成,老师在短时间内难以施加有效影响。

再加上学生考研、考公务员以及找工作的压力,学生更多是按照自己的想 法规划最后一年的大学生活,这时导师的介入是起不到实质作用的。而选择在大 二上学期配给导师,一方面,法学最核心的课程已经开设,学生的学习兴趣逐步 显现,对未来的就业也有了初步的想法,以就业为导向的导师制具备了实施的基 础条件;另一方面,这时候也是最需要导师进行引导的时候,而且导师制实施的 期间是三年,这为导师对学生的全面塑造和施加良好影响提供了时间保障。

3、导师制的评价与激励机制。科学合理的评价与激励机制是导师制能够切实实施的制度保障,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一套多元的导师制 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评价体系的多元化首先表现在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学 生评价、导师自评和管理者评价,其中应以学生评价为主,学生评价应占总分60% 以上,而且必须采用如问卷、座谈等多样化的评价方式,使学生评价能够自由地、 真实地反映出导师的工作状况。

其次,评价的内容也应该是多元的,既要评价导师的“导”,还要评价学生 的“学”,不仅评价导师指导的结果,还要评价导师的指导过程。当然,作为以就 业为导向的导师制,导师对学生就业所进行的指导以及学生最终的就业状况应该 是重要的评价因素。对于考核优秀的导师,应通过物质和精神激励的方式,比如 作为评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因素等,以改变目前部分院校出现的 “导与不导一个样,导好导坏一个样”的局面,使导师制能够真正造福学生

作者:杨璐源 来源:锦绣 201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