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视角下网络服务商与用户的权益的保护
浅析民法视角下网络服务商与用户的权益的保护 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化时代的电子商已经成为人 们日常生活中财产交易与流通的一部分。由此,电子商务经济活动与电子商务法 律体系相辅相成,电子商务的各个方面都影响这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互联网络 平台为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提供了服务基础,因此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民事主体 ——网上交易服务者。作为专门的网上交易平台上的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上开 展电子商务有着不可或缺的职能。正是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它们往往会陷入各 种纠纷之中,明确它们的地位、权利、义务,是保障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根本要 求。一、 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随网络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础,法律环境的每一举一措也都引导、 规范、保障着网络环境的变化。现如今我国已经走向信息化社会,网络平台上的 虚拟交易也日新月异。本文从网络空间中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 纠纷案例入手,以浙江临海的某游戏玩家诉上海某网络发展公司案件为典型,分 析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二、 案情简介及争论焦点 (一)案情简介 对于在信息时代的我们,谈到游戏,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不同的感受 和经历。网络游戏带给人的感觉总是虚拟的,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虚拟的世 界中认识到游戏的这种虚拟性质,反而,在实际情况中,也有不少的玩家把自己 的全部投入到游戏中,把游戏里面所带给人趋于真实的画面感当做现实生活。浙 江省临海有这样一位玩家,在游戏中为了自己买得的“极品装备”无法使用,在现 实生活中将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陈某是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某网络游戏的玩家。2008年5 月,陈某在线支付800元给其他玩家,只为购买这位玩家拥有的名为“布鞋”的游 戏装备。由于该网络游戏公司对游戏装备有相关规则,使得在陈某现有的游戏环 境中,该游戏装备被锁定。陈某在网络游戏中的角色对“布鞋”的游戏装备就无法 使用。陈某被深深吸引住的网络游戏装备发现无法使用,陈某心有不甘。于是在 线支付了服务费,为了保全自己心爱的游戏装备,委托上海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游戏角色名下的装备存在情况进行了固定保全。随后,陈某在2008 年9月诉至法院,认为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违约,要求某公司恢复自己的游 戏账号下名为“布鞋”的装备。
(二)本案涉及的焦点 本案的焦点即是在网络服务商与游戏用户之间的协议合同中服务商 的合同责任,即为在何种情况下网络服务商可以终止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 任。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基于承诺和要约而订立的合 同。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互联网服务时代,这是一种新型的合同,由此产生了 一种新型的服务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合同 解除等情形下将终止。由于我国没有相关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所以这种服务关 系就相应的适用到合同法中相应的法律关系。运营商和玩家应依照合同的约定享 有各自的权利并且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在本案中,由于游戏 用户陈某违反了 协议,购买了远远超过正常装备属性的游戏装备,为了维护网络环境的公平,运 营商锁定用户的账号,该行为并不是一种违约行为,而是基于签订合同是双方约 定的接触条件而终止合同。
然而在此案中,服务商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于无法使用的装备 只能望洋兴叹,以现实中的金钱换购得到的虚拟财产没有了该有的价值及意义, 由此也造成了游戏用户的损失。因此,如何保证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保护好服务 商的权益和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成为现如今社会值得探讨的问题。
实际生活中中,处理与解决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纠纷的根据是网络服务 商和游戏用户之间的合同式协议,还有关于合同法中的理论,结合网络服务商提 供的游戏规律来适用法律。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适用的规则:有法律,根据法律;
没有法律,根据惯例;没有惯例,根据法理。由于处理纠纷的根据是一些法律理 论,实际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谈出不同的法律理论,因此指导我们解决网络游戏 虚拟财产纠纷的依据缺乏权威性。① 三、 与本案相关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法律制度的探讨与分析 (一) 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定义 有学者指出,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定义指的是“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 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②财产这一词语,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法律定义和 法律内涵,其外延随着时代和历史的发展不断扩展。本文认为,虚拟财产是客观 存在的,尤其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实质上就是电子商务网络交易 的本质,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就是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作为法律主体的交易 关系。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我们应该予以充分的肯定。
(二) 本案中,对服务商与用户权益保护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