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制预算权及改革建议
我国宪法规制预算权及改革建议 作为现代国家财政体制的核心,预算从根本上解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 关系问题。尽管预算在形式上表现为一堆货币价值数字,但隐藏在数字背后的实 质,关乎国计民生的整体发展,是“人民对国家施政计划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自近代以来,预算权就被视作是掌管和控制国家“钱袋子”的权力,备 受民主国家的关注,许多国家不仅制定了完备的预算法律,而且还在宪法中设专 章规定预算制度,在实践中政府预算公开也成为建立阳光政府的基本要求。通过 对预算的合理分权实现财政民主,成为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对完善我国预算制度的 启示。
一、宪法与预算权 1.预算权概述 预算权是预算管理职权的简称,被定义为“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 利和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具有以下法 律特征:“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 国家财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 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力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 经济内容;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预算权与预 算年度紧密相联系,具有严格的周期性;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 体人民。” 2.宪法规制预算权的价值及原则分析 在宪法的规制下,可将我国预算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预算民主、预算 法定和人权保障。这些原则是宪法精神在预算法中的集中体现,是对预算行为具 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 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预算民主在宪法原则中的体现,它所强调的是 宪法的人民主权理念;同时,预算制度及预算权由法律规定,旨在关注预算权的 规范行使;我国宪法中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原则是实现和保障公民预 算权利的基本要求。由此看来,预算权是在宪法与法律的规制下进行的,在人民民主国家,人民将其意志上升为法法律,人民又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意愿,宪法 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根本大法,预算权置于宪法的民主之下,预算的民主又进一步 反映民意,民意在法定的预算权法律中体现,预算过程中公民权利的实现又能够 促进民众参与。
二、宪法规制下各国预算法的发展及我国现状 预算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使公共事务管理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财力保 障,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都毫不例外地规定了预算制度。如日本1946 年公布 的战后《宪法》第91 条就规定:“内阁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就国家财政状 况向国会及国民提出报告”。其1947 年颁布的《财政法》第46 条更明确规定:“预 算成立后,内阁必须及时将预算、上上一年度财政收支决算等财政事项,以印刷 品、演讲或其他适当方式通告国民。除前项规定外,内阁必须至少每个季度向国 民报告预算使用状况、国库状况以及其他相关财政事项。”又如《德国基本法》 第109条规定:“一、联邦与各邦在财务管理方面应自给自足,互不依赖。二、联 邦与各邦在财务管理方面应考虑全面经济均势之需要。三、经由参议院同意之联 邦法律,得就预算法、配合景气之财务管理及多年财政计划树立对联邦与各邦共 同有效之原则。”我国台湾地区的预算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了以台湾地区“宪法”有 关预算章节为核心, 其它专门预算法律为主要内容的小体系。这是我国台湾地区 的预算“法律”在原民国预算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三、我国宪法规制预算权及改革建议 1.我国预算法存在的问题 2012 年 7 月 开始,《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 布,征求意见。我国的经济体制已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阶段,随着法治国家 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随之而来的是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 换,要加强政府公信力就要使政府行政运行透明化,使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 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民主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