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法学博士培养方案之探析]法学培养方案

完善环境法学博士培养方案之探析

完善环境法学博士培养方案之探析 我国环境法学博士生的培养历史已有二十年时间,但是由于环境法学科本 身所具有的专业性、法学博士培养整体基础的薄弱性等原因,导致目前我国环境 法学博士的培养模式仍未尽完善。文章从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学博士生培养方案 及其实施的考察出发,总结其中的经验、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思路, 以期能对我国环境法学博士生培养水平的提高能有所助益。

一、环境法博士生培养之特点 在高等教育体系中,针对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都具有不同的培养 要求。比如本科生的阶段,应当主要强调对其综合素质的培养;在硕士生的阶段, 应当更注重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在博士生的阶段,学生一般为有志于从事科研工 作的群体,除了需要继续加强专业教育外,培养其学术科研能力是最主要的目标。

环境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二级学科,其博士生培养相对于法学本科生、 硕士生的培养,也具有以上特点。除此之外,它还具有明显的“实践导向”性 —— 必须紧密结合实践,以“环境问题的解决”作为研究目的。因此环境法博士的培养, 要兼顾“理论”与“实践”。这就决定了环境法学博士点在制定培养方案时,必须立 足于自身的特点。

我国环境法博士生培养已有二十年,但整体效果仍不理想。中国人民 大学法学院在历次全国法学一级学科评估排名中均排第一,是国内较早设立环境 法博士点的法学院系,因此通过对其培养方案进行考察、反思,将有利于提供普 遍性的借鉴。

二、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之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每个招生年度都会出台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 方案,笔者在2010年9月入学时,也收到了学院教务下发的《法学院2010级攻读 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内含环境法的具体方案)。这一培养方案与笔者入学 前、后年的方案相比,在细节上或有区别,但大体保持了稳定。

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内容共分十一项,它们 分别是:适用学科专业;培养目标;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及主要 培养环节学习进度要求;知识结构和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资格考试;学术讲座、社会实践;
根据以上培养方案的规定,一个已正式被中国人民大学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学专业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一般来说需要在3年内完成所规定的学业任务 —— 其中第一学年需要完成所有的课程学习:第二学年之初,在博士学位候选 人资格考试后,教研室会组织论文开题,之后博士生即进入毕业论文的具体写作 过程;第三学年的第一个学期末,环境法教研室将组织博士论文的“预答辩”工作, 博士生将根据“预答辩”中老师所指出的问题,继续完善博士论文,并预备第二学 期5月份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顺利通过答辩,则将获授博士学位。

上述3学年的安排可谓紧凑。在此期间,一个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 士生除了必须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外,还应当修满包括公共课、方法课、专业课、 选修课等在内的23个课程学分并通过考核,应当在学校承认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至 少2篇的 由于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区分课内、课外,区分强 制、非强制,因此博士生的最终培养质量,一方面固然与培养方案有莫大关联, 另一方面也与博士生在培养方案“管辖”之外的个人能动性密切相关。

三、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之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使博士生“掌握马克思主 义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掌握本学科领域全面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创 造性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可以说,这一目标囊括了政治、道德、专业素养等 全面的要求。虽然尚难看出这一目标是否能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跻身世界一 流法学院行列”的自身定位相符,但可否实现这一目标,却是对培养方案进行评 价的首要依据。

从整个培养方案的具体设计来看,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 方案形式和程序均规范、完整,对于3年的学习期而言,它强制要求的任务量适 中,而培养内容也体现了较高的针对性,比如要求完成的23个课程学分中,环境 法方法论、法学方法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文献研读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学前沿问题研究、能源法等专业课程占据了绝大部分,因此在课堂教学上给专门 教授环境法专业知识提供了较大空间,体现了将培养重点集中于环境法的“专业 性”要求。如果能严格按照该培养方案完成学业任务,那么中国人民大学的环境法博士生基本上都能达到上述培养目标。

但结合自身的学习经验,笔者认为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 培养方案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仍未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作为在教育部2004、2009年两次正式 公布的全国一级学科评估排名中均排第一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应是“最高 标准、最严要求”的,但是从培养方案本身,尚难看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环 境法博士生培养是“高标准、严要求”的。比如除了通过论文答辩外,博士生只需 要修满学分、发表2篇论文、通过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即可顺利毕业,这相对 于更为“高标准、严要求”的兄弟院校,可能还是宽松的。

2.专业课程设计有待优化。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的博士生必修的 专业课程包括环境法方法论、环境法学主文献研读、环境法学前沿、法学方法论、 法学前沿等,它们涵盖了方法、文献、前沿课几大类,因此结构安排基本合理。

但是目前这些课程的功效并不明显,比如其中的方法课,由学院开设的“法学方 法论”主要由本院各学科教授进行“讲座”式大课教学,而“环境法方法论”的授课 体系也尚未成熟,博士生其实很难从这些课中领会一套明晰、行之有效的研究 “方法”;此外专业文献课对基础、经典文献的重视程度仍然不足,其实不利于扎 实学科基础。因此,为了提高培养针对性,有必要优化课程设计。

3.“教学相长”的格局仍未形成。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专业承担教 学任务的主要有三位老师,其中两位博导、一位硕导。虽然教师人数少,但却需 要同时为本科、硕士、博士生开课,此外还必须指导 4.培养及考核机制仍流于形式。目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博士生培 养进行强制要求并直接干预的有三个事项——修满课程学分、通过候选人资格考 试、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其实鲜有学生因未修满学分、未通过资格考试而无法毕 业,因此这两个机制恐有“流于形式”之嫌。较有实质意义的考核机制其实是论文 答辩,但由于论文答辩已到培养“末端”环节,万一学生无法顺利通过答辩,那么 学院即便想再加大培养力度,也已经有些“于事无补”。因此如果学生培养质量不 佳,那么培养及考核机制流于形式可能也是部分原因。

5.自主学习的引导机制仍然不足。高质量的博士生培养,固然与教师 的课堂教学,以及学校、学院的考核机制密不可分,但在3年时间里,毕竟仍然 主要依靠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的自主学习,一方面与每个学生的自觉性有关,但另一方面也与学习氛围有关系。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方案中, 在强制考核机制之外,对于如何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引导学生们“勤学、好学”的良 好学风的生成,其实关注不够。这必然直接影响大环境中学生们的求学状态以及 最终的培养质量。

以上问题如不解决,固然可能无碍于方案“目标”之实现,也无碍于博 士生们顺利毕业,但如果要提高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就必然还有许多方面 需要改进。

四、如何完善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 为了提高博士生培养水平,近来中国人民大学已经开始着手进行改革, 比如限制招生人数、限制在职人数、更注重考生综合科研能力等。相信这些举措 将在不同程度上提高环境法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但是为了更具针对性地应对分析 指出的问题,笔者认为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完善培养形式的同时更注重培养质量。目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 博士生的培养除了仍未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外,更在一些重要培养及考核机制 上“流于形式”。因此,形式规范固然需要继续坚持,但在此前提下,仍然需要注 重培养品质。真正高质量的博士生培养,可能并非在于是否修满学分、是否通过 候选人资格考试、是否记诵了更多知识点,而主要在于是否开拓了知识广度和深 度、是否在学风做派上更为严谨和扎实、是否提高了独立思考和科研的能力,如 果答案为“否”,那么就无异于是在“低水平重复”前阶段教育。因此,在继续完善 培养形式的同时,应当更为注重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2.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学习更好地结合。针对目前课程方案中存在的问 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改革目前法学院内的“讲座式”大课教学(尤其是方法课),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其分为小班,由多位较为固定老师分班讲授,再由学生根据 自身情况选择授课班级;此外环境法各专业课也可以继续优化,方法课的授课体 系应当更为成熟,并真正能够将老师们多年的科研经验传授给博士生,此外环境 法主文献课应注重基础、经典文献的研读,着力于提高学生的“读书能力”以及 “分析、利用材料”的能力,而非仅仅开阔视野。除了课堂教学外,还可以考虑在 专业内、兄弟院校之间开展“环境法博士生沙龙”等活动,努力培育优良学风以带 动博士生的学习质量。

3.减轻教师负担,提高学生科研参与度。从各方面考虑,如果要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就有必要考虑减轻教师负担。由于笔者硕士阶段也就读于中国 人民大学环境法专业,因此发现博士生与硕士生,甚至与本科生的课程之间多有 交叉,因此对于一些较为灵活的课程,比如热点前沿课,其实可以面向不同学生 群体统一开设,在强调博士生主导、主动的前提下,一个班里既可以有博士生, 也可以有硕士、本科生,思维灵活的本科生、具有专业基础的硕士生、需要追求 精专的博士生之间,完全可以互动、互助,也可以避免因为授课重叠而给教师带 来不必要的负担。但是除了前沿课之外,基础理论课、文献课等“精专”课程,仍 然应当坚持博士小班授课,在这些课程中,要强调博士生的参与程度,比如要求 开展专题研讨、专题演讲等等。如此,才可以使“教、学”都更精炼、更分层次、 更灵活。

五、结语——关于完善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启示 以上对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博士生培养方案所做的评介,难免不全面、 不深入。但是该方案存在的优缺点,能折射出当前我国环境法博士生培养的现状 及存在的问题。唯有继续立足于环境法学科的特性,继续在各环境法博士点培养 方案中贯彻质量要求、促进课堂与课外的结合、促进“教”与“学”的良好互动,方 可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环境法博士培养的质量。

作者:潘庆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