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立法缺陷的法理学分析(2)法学理论论文(1)] 法理学不是

劳动教养立法缺陷的法理学分析(2)法学理论论文(1)

劳动教养立法缺陷的法理学分析(2)法学理论论文(1) (二)程序规定缺乏。劳动教养是一种较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措施。对这样一种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行为,应当设定较为严密的法律程 序。但纵观现行劳教法规,侧重于实体方面的规定,程序规范受到不应有的冷落。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劳教案件的办理程序,如立案侦查、调查取证、 传唤讯问、告知听证等基本操作规程均未作规定。从办理劳教案件的实际情况看, 往往是大杂烩,既有治安案件的办理程序,又有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也有刑事 案件的办理程序,而恰恰没有劳教自己的办案程序。二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的保障程序的规制不全面,如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 权、赔偿请求权等在劳动教养专门法规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三是适用程序上的许 多重要制度和措施,如回避制度、备案制度、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以及 先行羁押措施等均未作规定。由于适用程序上存在的种种缺陷,严重影响了劳动 教养制度的法制形象,也使这一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不断受到质疑。因此,完 善劳动教养适用程序已势在必行。(三)劳动教养追诉时效、办案期限、先行羁 押措施均未作规定。目前,全国性的劳动教养法规没有规定劳动教养的追诉时效 问题,在办理劳教案件时,应否考虑追诉时效,以及如何适用追诉时效,办案单 位认识不一。由于认识上存在分歧,具体执行差异很大。有的承办单位或审批机 关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已达五、六年之久的行为人予以劳动教养;
有的则将刚过 一年甚或半年的违法犯罪行为视为已过追诉时效而不予追究;
有的只要发现有违 法犯罪行为,符合劳动教养适用条件,不论时间长短都予以追究。另外,对于办 理劳动教养案件的期限和应当采取何种先行羁押措施,现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 规章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发的办理劳动教养案件 有关文件的规定也不一样。如对劳教审批的期限,有的规定为7日,有的规定为 10日,有的规定为15日,有的规定为30日;
对被劳教人员在审批期间应采取的措 施,有的规定采取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有的规定采取收容审查 (现已废除)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凡此种种,不仅严重制约 了当前劳教审批工作的开展,而且使劳动教养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受到损害。

(四)劳教委这一集体执法组织形式,同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不相协调。根据《立 法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 只能由法律设定,并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现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源渊是行政法 规和规章,同时其实施主体在形式上是由民政、公安、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尽管实际上劳教委的法定职权,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 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行使,但上述两机关是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代行劳教委职权的。因而,劳动教养的执法主体仍应视为是劳教委,而劳教委这一集体 执法组织形式:其一,不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 权限与种类之规定;
其二,不符合《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除 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之精神;
其三,与我 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不相协调。因此,应及时予以调整或撤销。(五)劳动教养的 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机制的缺陷既体现在内部监督机制的设 定上,也体现在外部监督机制的设定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公安机 关内部实行的是同级复议制。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 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
经复查事实清楚,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 持收容劳动教养。这种自己决定,自己复查,自己纠错的“一条龙”做法,是不符 合《行政复议法》有关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的,也为现代民主与法制所不容。(2) 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具体。《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人民 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虽然为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实施监督提供了 法律依据,但是,这两个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劳动教养的监督范围很不明确,同时 对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监督权也缺少具体规定,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往往失之 片面或乏力。片面性表现在检察监督的范围仅限于劳动教养执行机关的活动,而 劳动教养适用程序最关键的环节,审查批准没有监督;
监督乏力表现在检察机关 的监督效力往往只体现在“司法建议权”或“提出纠正权”上,缺乏相应的后继手段。

(3)审判监督渠道不畅。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劳动教养虽然被纳入司法审 查的范围,但由于劳教人员对劳教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大多在劳教期 间,并且 在案件管辖上目前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此,劳教人员的诉讼权利很难得到切 实有效的保障。(4)执行机关事后监督乏力。根据《司法部劳动教养工作执法 细则》,劳教执行机关对不够劳教条件或罪该逮捕判刑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 建议报请复核处理。但该细则没有规定相应的后继手段,因而这一规定在实践中 往往流于形式,得不到贯彻落实。四、在立法技术上,法律规范用语模糊,规范 性文件之间存在较大矛盾冲突(一)劳教立法法律语言缺乏准确性,用语模糊。

准确性是立法语言的灵魂和生命,也是立法语言最基本的格调。要确保立法语言 的准确性,在立法技术上必须最大限度地用精确性词语表达明晰的概念,力戒表 述上的含混模糊和歧义丛生,特别是有关事物的程度、性质等质的方面的描述更 是忌讳模糊词语。纵观劳动教养立法,模糊用语屡见不鲜,较为典型的有:(1) 劳教性质表述的模糊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 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 法。”这一表述就十分模糊抽象。首先,此处的“行政措施”是指行政强制措施,还是指行政处罚,语焉不详;
其次,人民内部矛盾并非法律规范用语,而是政治 术语,在立法中表述,难以将劳动教养与其他法律制度区别开来。(2)劳教适 用条件表述的模糊性。突出表现在将“屡教不改”作为适用劳动教养的要件之一上。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违法 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那么,何谓“屡教不 改”?其内涵是什么,外延该如何确定?从该用语本身,我们无法找到确切的答 案。“屡教不改”由“屡”、“教”、“不改”三大块组成。这里的屡指多少次,二次、 三次抑或三次以上?“教”涉及教育的主体、内容和形式等诸多方面,此处的教育 主体何所指,教育的内容又是什么,教育的形式有哪些?“不改”是指同一行为, 同类行为,还是互不相干的行为。经过多长时间再犯,才算不改?所有这些在理 论上难以形成共识,在实践中更是难以把握。(二)劳动教养规范性文件之间的 失调现象较为突出,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具体表现在:(1)现行劳动 教养法律规范与我国其他法律规范存在较大矛盾。现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我国 以公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的有关内容相矛盾和冲突。《行政处罚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 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64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 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 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由此可见,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 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这样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但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规定矛盾和冲突,而且已经在事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 据的状态。另外,《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 由法律规定。”《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作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4年的劳 动教养的法律依据都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制定主 体不一,效力等级参差不齐,没有一部基本法律对劳动教养作出规定,作为一种 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度的存在,直接与《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 规定冲突。(2)劳动教养法律规范和我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相冲突。我国已 加入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 度与这项公约有很大冲突,特别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第9条第一项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 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任何因 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 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纠正”。而在目前劳动教养制度 下,确定一个公民是否应受劳动教养的根据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而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最主要依据就是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这种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 是不能直接用来作为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的。另外,根据《公民 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的精神,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 措施都必须始终处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而在我国目前劳动教养制度中,只 要被劳动教养人本人对劳动教养 决定没有异议,司法机关就无权对决定劳动教 养对象的决定过程进行合法的控制。这一现实,显然是违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的上述精神的。参考书目:1、李龙主编:《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 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2、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教程》,法 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3、夏宗素、张劲松主编:《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中 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 版。4、常兆玉主编:《劳动教养管理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 版。5、张丽主编,《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基 本素质教育读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第1版。6、范健、张中秋、李春福主 编:《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7、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8、沈宗灵主编:《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 出版社199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