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执教

浅论依法执教

  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国家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高度民主的法制轨道。在教育领域,主要体现在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对教师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也是树立高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众所周知,‘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其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守法,即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尊重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不歧视后进生。学生是未成年人,是受教育者,就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缺点或问题。尤其是我们在面对差生或所谓的“问题学生”时,更应当选择积极的角色进入学生的心灵中去,帮助他们分析原因,找准症结,制订措施,并建立平等、民主、融洽的师生关系,同时还要有耐心,做好“学生的问题会反复、反弹”的心理准备,再次帮助他改正缺点。众所周知,改正缺点、养成好习惯绝不是一蹴而就的,有的是在经过多次反复之后才能改正的,特别是对十几岁的初中孩子来说,更是如此。如果我们选择消极角色,采取高压政策,动辄对学生发火、甚至打骂,这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学生的心灵,而且你自己也在埋怨、指责、愤怒中受到更大的损害。当学生下一次有不良表现时,你仍未找到解决办法,除了埋怨、指责、愤怒之外依然别无它法,而与此同时,你已经给学生的心理蒙上了一层阴影,进而对你所做的一切都产生反感。接下来,就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教育旋涡,有的教师为此而采取了违法的手段。这样的事例不是没有发生过在我们的教育系统中。比如,有学生上课开小差,有的老师就罚抄课文;有学生上课不遵守纪律,有的被罚站,有的被赶出教室,有的就被用一些语言在同学面前进行挖苦嘲讽。仔细回想我站在这三尺讲台上的时间里,也有着一些不够合适的行为。

  教师违法,法律上的后果自不必说,在教育实践中也与教师自己的初衷背道而驰。这不,学生说教师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他们的心灵”,师生矛盾进一步激化,学生和学校的对立情绪加深。这是教育的失败,是学生的不幸,是教师的悲哀。然而,如果我们心中有了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执教”的理念,尊重学生,这种情况就自然而然的避免了。从而会加深师生间的感情。叶圣陶先生说过:“教育工作者的核心工作就是为人师表”。这在另一个层面上要求我们要依法执教,给学生树立良好的形象。也就是学校要教育教师以身示范,为人师表,以模范行为影响社会,教育学生。教师作为教育者,理当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才能教育好学生,使他们成为知法、守法公民。这也是我们教育工作的基本立足点。

  另一方面,“依法执教”在规范我们教育行为的同时,也教育了我们自己。也就是说,只要我们按照法律办事,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充分的保证,这是我们实施教育工作的重要保障。

  育人是教师的天职。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教育改革步伐的形势要求下,作为一名新时期的教育工作者要主动更新观念,履行《教师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此,我们要从点滴做起,平日的教学管理中充分贯彻“依法执教”的精神,结合我校的“以人为本”的教育方针,充分尊重学生,多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教育问题、实施教学。依据法律,在适当的时候采取恰当的教育手段。从素质教育入手,不单以考试成绩优劣评判学生,重在特长与爱好,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培养“四有”新人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