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殡葬秩序管理,推动城区殡葬改革,减轻群众负担,结合xx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x市城区范围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城区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实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区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市财政局负责将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市物价局负责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核定。
鹤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实施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所需的资金,由市民政局根据保障人数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持有鹤城区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死亡后进行火化的,其亲属或有关单位可申请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减免:
(一)城市低保户和五保户;
(二)城中村居民;
(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固定收入的困难重点优抚对象。
第六条 基本殡葬服务优惠项目包括:
(一)市内接运费全免;
(二)火化费全免;
(三)减免一年的骨灰基本寄存费;
(四)购买经营性公墓5000元以下普通墓穴的,减免30%的购墓费用;
(五)悼念厅租用费减免30%。
在规定的优惠减免费用项目之外的其他费用,由其亲属或相关单位根据实际自行负担。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对象死亡后,由其亲属或有关单位向殡仪服务单位提出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优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死亡证明;
(二)居民户口簿或死亡人员身份证;
(三)属于低保户、五保户的,应当提供低保证、五保证;
(四)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困难重点优抚对象,除提供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外,应当提供鹤城区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第八条 殡仪服务单位对符合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条件并提供规定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在费用结算时给予直接减免。
第九条 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惠民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市民政局提供依据,市财政局据实结算。
第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档案。
第十一条 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管理机关和受理申请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也不得附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享受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对象的亲属采取伪造等手段,骗取优惠的,由殡葬管理机关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缴应交的殡葬服务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的亲属,出具虚假证明,签署同意享受优惠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对象的亲属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殡葬管理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