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什么是一人公司

论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

论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 一人公司悖于公司社团性的传统理论,引发了关于公司本质的激烈争论。对 公司本质的探讨,也是对一人公司 一、导论 一人公司,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现代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一 人公司的出现,与公司社团性的传统理论相龃龉。由此导致了立法与传统公司法 理的冲突: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是否建立在社团性之上 实在法对公司制度的确立,乃是基于工具理性的驱动和法技术主义的 立场。而人对技术的崇拜会导致工具理性的扩张、目的理性的萎缩。[2]这种法 技术主义的处理方式,不免使得人类陷入对法技术主义的崇拜而忽视对公司本质 自然法意义上的追问和终极价值的追寻。故而本文将从自然法的视角探讨公司的 本质及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

二、自然法视野下的一人公司法理基础 探讨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实则是探讨公司的本质。人类正是通过对 事情本质的努力探讨,去揭示“与生活的复杂性相适应的预设的法。”[3] “从最广泛 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 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 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 彼此之间的关系。”。[4] 而自然法的源泉就在于关系的确定性,即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的对人的 利己行为具有规范效果的确定性。关系,则是个人得以基于自己的人性因素对其 他人之间产生的。人性的社会性产生了关系,而关系的确定性则产生了自然法。

[5]探讨公司的自然法基础,必须回归人性。“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 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离人性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 性。”[6] (一) 人性、物性与法律主体 人性有食、色、智等需求,这种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而物具有某种属 性,能满足某种人性需求,从而产生人与人、人与物间的客观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人和物之间的关系,从自然法上讲,本质上并无 差异。因为,人有人性的需求,物有物性的需求,人性即物性。人性的需求被许可的 程度,产生了权利。物也有物性。比如,饲养的动物需要喂养,此即物性的体现。物 性的需求,也产生自然法上的权利。因此,物与人皆可为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主体。

实际上,早期的实在法受自然法影响极深,人之外的其他存在可以成为 人定法上的法律主体。在中世纪的德国,上帝就被视为真正的法律主体。[7] (二)一人公司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前面的论述解决了物可以作为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主体问题。下面, 本文将进一步论证一人公司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公司的形成过程可作如下抽象:出资人将特定的财产与自己的其他财 产相分割(asset partitioning),以使该财产独立出来[8],与自己的其他财产所负有的 权利义务关系相隔离,然后就被分割出来的财产,加以组织上的建构,就成为公司。

有学者已经指出,关于公司本质的争论,不在于拟制和实体之间,而在 于如何对待公司:财产还是实体(property or entity)。[9]笔者认为,无论是传统意义 上的公司也好,还是一人公司也罢,其形成过程,都可以抽象为财产的分割与独立。

因此,公司的本质在于财产的独立性,而非传统公司法所称的社团性。家庭具有社 团性,但家庭不可能成为公司,因为家庭是以血缘而非财产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所 以,社团性仅是公司的功能性特征,而非公司的本质。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财产集合。

财产的集合,根据前面对人性、物性的论述,当然可以成为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主 体。故一人公司具有了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三)一人公司成为法律主体的必然性 人是理性的生物。John Gardner教授指出,人类这种理性能力,包括了 “运用逻辑规范、道德规范和理性自身的规范来指导人的行为、信仰、感受和欲 望的能力”。[10]那么,理性的人为何要组建一人公司呢 本文认为,这是人性的需要,是人类运用理性自身的规范指导自己行为 的结果,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因为,社会的总体资源是稀缺的,“稀缺性意味着取舍 乃是生活的基本事实。”[11]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以最大化地规避风险,提高收益, 是每一个理性人进行取舍时都必须考虑的问题。通过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分割出去,使之与自己的其他财产独立,并以之用于经营,独立地承担责任,不仅营业具有 了永续存在的可能性,而且投资者也只就所分割出去的该部分财产承担责任,同时 却可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再者,以财产为基础成立一个经营体,一方面提高了筹资 的信用,另一方面,较之于个人,以该财产为基础的组织体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 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个人来说,此种方式更是实现个人意志和自由的一个 重要工具。

从现实来看,一人公司早已是社会关系中的客观存在,并与其他社会关 系的主体发生关系,这种关系也是客观的。因此,建立在财产分割和独立基础上的 一人公司,又因符合人性的需求,则其成为法律主体就具有必然性。

三、结论 公司的本质在于建立在人性需求上的财产独立性。一人公司仍是建立 在财产分割与独立基础之上。一人公司缺乏社团性这一要件,只能对其产生的法 律关系的性质产生影响,而不足以否认其法律主体资格。

作者:安邦坤 来源:魅力中国 2009年29期 更多论文请到千里马论文发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