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公信力 [从检察权的视角看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从检察权的视角看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从检察权的视角看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必然产生滥用从而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 产生绝对的腐败。解决权力被滥用的有效途径就是给权力以监督制约,只有在有 效的监督制约之下运行的权力才是被信任的。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担当着国 家法律监督的职责,只有用完善的检察监督介入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才能树立 强有力的司法公信力。加强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建设,改革司法体制,不断完善监 督制约机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 作为“定纷止争”的国家机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权力监督制 约理论,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制约,只有在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运行的权力才是被 信任的。法律监督是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我国检察机关依据宪法规定担当着法 律监督的职责,是唯一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建设,改革 司法体制,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1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司法作为重要的维护秩序和调解冲突的方式,社会公众也一直对其寄 予厚望。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社会整体系统的结构、功能、价值等领域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些领域甚至 出现了无需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的过分延迟、正义实现成本的过分 高昂、个案裁判的不公等使得人们对司法产生怀疑,致使司法信仰严重滑坡。再 加之人治思想在国人头脑中的根深蒂固,人们在寻求纠纷解决方式时更多的不是 运用司法手段。当人们对司法丧失信心,面对发生的纠纷、冲突各方会对司法退 避三舍,转而寻求其他解决方式,如自力救济、越级上访等,社会秩序自然会出 现混乱。

一段时间以来,有普通事件而引发的群体性舆情时间频发,结果往往 是把事件当事人或受害人引到法外处理、特殊处理。长期如此,国家基本司法制 度可能被冷落,越来越边缘化,最终丧失公信力,这就导致高昂的社会维稳成本 难以下降。人们对公检法机关能否依法办案表示不信任,也就是司法公信力的缺 失。

那么,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呢高效的司法机关固然重要,但软实力, 即要让全体人民从内心感觉到、并认可国家的公正、权威、可信,才是关键的。我们知道权力之所以没有公信,是因为它往往容易被滥用。而解决权力被滥用的 有效途径就是给权力以监督制约,只有在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运行的权力才是被 信任的。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担当着国家法律监督的职责,只有用完善的检 察监督介入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才能树立强有力的司法公信力。

2 完善的检察监督是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设计的法 律理想和法律评价,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当代中国司法的一个重 要目标,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从司法公信力逻辑渊源可以看出, 人们之所以在纠纷发生后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自愿服从裁判,是因为相信司 法能够公正、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尊严、利益和彼此形成的对司法的信仰, 也反映出对司法的信任,所以对双方都公正是产生司法公信力的必不可少的要素 和核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 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断完善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 的程序和制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2.1 完善纠正违法的程序。所谓完善纠正违法的程序,就是根据司法 实践和检察决定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把纠正违法的程序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明 确监督者一方和被监督者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使违反法律义务者承担相应 的责任,以保证检察监督的约束力和有效性。

2.2 完善司法建议制度。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 式之一,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由于检察建议不是法律规定 的检察机关的职权,因而它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为了弥补这一缺陷,需要检 察建议这种活动形式得到国家的认可,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最好的解决方案, 是在国家监督法律中加以规定,或者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加以补充规定。对于 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警告,主管机关或其上级 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警告,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批判教育或适当的纪律处分。

对于因不接受检察建议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确定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时,可以把 拒不接受检察建议作为处分的一个情节。

3 改革司法体制,强化监督制约体制,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从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上讲,就是要从法律上赋予检察 机关行使监督权所必须的权能及其手段,增强发现和监督执法、司法中违法犯罪 的能力,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效力,有力地促使检察机关在提高 司法公信力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检察机关自身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 须接受监督”的观念,进一步完善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对执法办 案的每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加强上级院 对下级院的领导与指导,加强业务部门执法办案的自身监督,完善接受人大监督、 人民监督员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真正以公开促 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

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必然产生滥用从而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 产生绝对的腐败。这已成为一条真理,在司法领域亦然。从司法实践看,司法活 动中被监督对象排斥甚至拒绝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被监督单位以竭力强调 自身执法的权威性以及系统内监督的有效性等种种理由,搪塞、排斥或拒绝监督, 这是我国当前社会政治制度建设中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党中央一直十分重视和 强调把加强监督制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 督的职能,保证司法部门的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 必须把加强监督制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的法 律监督职能不仅不能受到削弱,而且要不断地加以健全和完善,这是促进司法公 信力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要求。

作者:王庆国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5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