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分离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分离 虽然教育部将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列为同一“二级法学学科”,但如果说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相信大部分人都不会反对。既然是不同的 学科,内容就应该有自己的独特性。那么,它们的认知也会有所区别,所以宪法 学与行政法学相互独立,也是势在必行的。宪法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地位十分特殊。它是以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 究对象的法律科学,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 必修课程、主干课程和基础理论课程。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在我国被合并为同一门 学科的时间很短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1990年颁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 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时,把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分开为两个不同的二级学科。
后来根据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 科、专业目录》,法学一级学科下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才被设置为同一二级学科, 学科代号为030103。于是从这以后,全国高等院校在进行宪法学或行政法学硕士 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时,就把两者合并为一个专业进行招生。
一、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共同点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主要的共同点就是他们的研究对象都是公法,都是 研究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私权利的保护。也可以说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是对 宪法条文全面、具体的实施。因此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者的研究对象均涉及到国家政治体制、权力结构、中央与地方关系等与国家权 力政密切相关的问题,所以这两个学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高的相容性。
二、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分离 在目前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分开设立,更有利于 两门学科的和谐发展。
首先,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是不容质疑的,不论从法律渊源,还是从 理论根源来看,都是各个部门法的基础,处于法律体系的最高点,对法律体系的 建设起着引导作用,为部门法的实施提供基本方向和根本路径。宪法之下的部门 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原则建构各自的体系。我国及大多数的国家都有自己成文的 宪法典,但是由于宪法司法化的普及程度不及行政诉讼那么广泛,因此就会导致 宪法是静态的、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法作为与国家政治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其内容主要涉及公权力、国家机关的组织运行,和宪法的政治要求不谋而合,它 似乎就是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化,所以学界就把这两个学科都称为“公法”, 这也就更体现出它们的“相容性”。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 活的宪法”。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么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都应该是动态宪法、 活的宪法。因为这些部门法同样以宪法的基础,与行政法一样都是对宪法原则的 贯彻与落实,是宪法在各个领域的具体实施,都能使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更为符 合现实生活的要求,更加适应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我们可以说宪法和行政法 的关系较其他部门法和宪法的关系更为紧密,但绝不能因此得出行政法是“动态 的宪法、活的宪法”的以偏概全的必然结论,更不能把它作为两门学科合并的依 据。
其次,宪法学有自己的调整范围和体制,它主要研究宪法的形成发展 规律、宪法的实质、特征、形式和作用,宪法的制定和推行,宪法的解释、修改 和监督,以及各种宪法规范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宪法关系,形成了由宪法基础理 论、宪法基本规范和宪法实施等组成的体系结构。宪法的内容大致包括国家权力 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方面。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产生发展规律、 行政法的形式、内容和本质,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行 政法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以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为学科体系的主要部分,它主要侧重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运 行,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如果以调整范围和范畴体系为标准划分二级 学科,那么宪法学无论如何都不应该与行政法学合并为同一学科。
最后,在一些高等院校中,把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在实际教学和科研时 分开,却在招生时合二为一,有打着一个二级学科的名号而在实践中出现两个或 者更多“三级学科”的嫌疑。既然实践中两个学科经常分开,那么就应该在一开始 设置时就划为两个二级学科。
综上所述,宪法学和行政法学都是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一味强调二 者的联系而强行把两门学科合在一起是不科学的,也会影响各自的发展。所以, 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应该分开设立,使其有各自独立的发展空间,这样才能构建二 者的良性互动。
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分离后应注意的问题 一方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分开研究后,很容易使宪法过于“政治化”, 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所以,寻求宪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的平衡,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必须要解决的问 题,避免宪法成为一纸空文,仅仅起着宣示权力的作用,如此下去宪法学的存在 也就毫无意义。
另一方面,行政法与宪法分离后,应该明确的自己的调整范围和学科 体系,避免被其他学科(例如民法学)所吸收。
作者:
王昊 王永健 来源:中国商界·下半月 2012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