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什么 [国内法律教育不足及改善之策]

国内法律教育不足及改善之策

国内法律教育不足及改善之策 国内法律教育不足及改善之策范文 诊所法律教育方法自2000年在中国大陆开展以来,已经 历了10余年的发展。10余年间,围绕这种自美国传来的法学 教学方法,相关的理论争论和实践探索从未间断。就实践层 面而言,既有对该种教学方法的大胆引进以及积极消化,但 是也的确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盲目模仿和形式照搬。而理论层 面上,既存在着对这种方法的积极肯定,也有对这种方法的 全盘否定。本文将立基于诊所法律教育在整个法学教育方法 体系中定位分析,进而一方面探讨诊所法律教育中内在因素 ――教师与学生这两大主体所面临的困境及解决思路;
另一 方面也关注外部因素――教育制度和社会支持层面存在的 不足与改善措施。

1定位之困――如何正确认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作为一种法 学教育的特殊方法,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的法学院。该 种教育方法乃是受医学教育的方法启发,在学校内部或者外 部设立“法律诊所”,让学生以“实习医生”的身份接触真 实社会中的当事人以及实际处理案件,指导教师则指导学生 如何运用法律,如何锻炼实际工作能力,如何塑造执业理念。

自2000年9月开始美国福特基金会对中国内地的一些大学进 行资助,以便这些学校开设诊所课程。在诊所法律教育方法 的发展如火如荼之际,我们应该思考这一教学方法在我国整个法学教育方法体系中的地位该如何正确认识?对此问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正确认识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 法学教育方法中的地位。

1.1不宜以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取代传统法律教育方法 所谓传统法律教育方法,这里主要指大陆法系国家(包 括我国在内)在法律教育中一贯使用的讲授教学方法。在日 益强调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今天,讲授教学方法受到了前所 未有的挑战。如有学者将讲授教学方法概括为“概念化、教 条化、形式化”,注意到现在的讲授方法只是侧重对概念进 行解释,对条文进行中注释,对理论进行梳理,而且很多所 谓探讨过于抽象。①还有学者注意到传统方法中,教师与学 生之间的交流既是单向的,又是封闭的。缺少彼此之间的交 流和互动。对于学生的评价,也限于学生是否掌握了课本知 识,是否可以再考试中胜出。笔者认为,在讲授教学方法中 的确存在上述问题,但同时也坚持这样的看法:即便讲授教 学方法存在更多问题,诊所法律教育方法也不宜取代这一传 统方法。首先,法律体系的不同,决定了我们不能盲目照搬 诊所法律教育方法。作为成文法国家,通过系统的讲授教学 方法对法理、法条进行最基本的学习,是法科学生得以掌握 法律理论和知识的基础。如果不经过一个严格而又“枯燥” 的纯粹接受过程,很难想象学生会有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法学教育有一个渐进循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先学 习和掌握法学的基本和一般理论,然后才能把它们运用到实际中去。其次,从诊所法律教育自身的具体操作而言,作为 参与者的学生也应该是在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和真才实 学才能胜任改种方法。美国与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不同,美 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本科以后的专业教育,学生大都有了一 定的生活阅历和基本的理论知识,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则以直 接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没有一定时间段的讲授教学,学生 无法胜任诊所的任务。如有学者深刻指出,搞诊所式教学, 进行会诊者应当如同参加会诊的医生一样已经是出道者,吐 过汤头歌不会、诊脉技巧不通,如何会诊?因此在不具备一 定的条件下的所谓的诊所教育,只能是如娃娃们的游戏。② 1.2应将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定位于实践性教学方法的一 种,既注重它与其他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共同之处,也关注它 与其他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区别 2诊所法律教育内在要素的困境与出路 这里所谓的内在要素,就是指诊所法律教育的参与者即 教师与学生两大要素。诊所法律教育中国化进程中,多所高 校在校内或者院内设立了不同的法律诊所。回顾诊所法律教 育在中国发展的10余年历程,应该说经历了一个从初步引进 到逐渐消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有些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而有些问题自始至终未能有太大改善,这里简要从教师、学 生这两大参与者角度对一些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指出完善路 径。

2.1教师方面――亟待提高从事诊所法律教育教师的专业素质和参与人数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大都怀着满腔 热忱投入到工作中,希冀这一方法对学生有所裨益。然而下 述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首先,教师素质问题制约着诊 所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方法的教师, 其自身不仅需要较高的法学知识素养,更需要的是来自于实 践的经验,能够对学生实际参与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指导和 引领。而目前我国法学教师的“两极分化”的现状十分严重, 即要么只注重理论研究,要么过于“务实”扎在兼职律师业 务而无暇顾及教学。从我国目前开设法学专业的各大高校招 聘教师的条件来看,更为侧重的是学历学位、职称、有无科 研成果,至于是否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基本不再考虑之列。

而在学校对教师职称的晋升方面,也几乎不把是否从事过诊 所法律教育教学的业绩予以考评,不客气的讲,目前,诊所 法律教育中的教师尚属于野蛮生长阶段。当然,学校这样做 有其自己的苦衷,可是如此一来,会造成诊所法律教育教师 对自己素质提高方面动力不足。教师虽然可能具备较高觉悟, 但是毕竟也是理性人,需要来自校方的激励,如果其从事的 工作仅仅对学生有益而学校并不在意,教师的工作热情与奉 献程度肯定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打折。其次,从事法律 诊所教育的教师人数问题也导致这一方法无法让广大学生 受惠。诊所法律教育更强到每个教师指导的人数要少而精, 而我国法学专业在各个院校的招生人数相较而言动辄百人。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几乎无法保证愿意参与这种方法的学生都有机会得以入选该门课程。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第一,高校应该为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营造良好的成长 环境,比如有针对性的对这些教师进行培训和再教育。第二, 应通过一定外在方式对这些教师的工作予以承认和肯定。这 些教师把自己的大部分精力投入到诊所教育中,很多工作都 是在幕后无形中完成,学校可以在有关考核和职称晋升中, 有意识地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予以侧重。第三,可以考虑 向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借入师资,即通过一定渠道 吸收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兼职教授来指导法律诊 所的学生,以实现师资多元化以及解决师资力量不足问题。

2.2学生方面――现有司法体制下的身份限制诊所法律 教育贵在“真实”,但恰恰真实的基础在于学生必须有一个 真实的介入案件的身份,而现有的司法体制还不能允许诊所 的学生参与到全部的法律案件中。期间最困难的是在在刑事 案件的侦查阶段,因为学生往往无律师身份而无法介入。而 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虽然允许以学生以公民身 份做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但是从实践来看,学生能够担任刑 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几率很低。为解决这 一问题,笔者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对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 进行修订,将经过司法部门认证的法律诊所作为法定的法律 援助机构之一,这样一来,学生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 判阶段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也算师出有名。当然,如果能够 允许学生作为执业律师的助手参与侦查阶段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更为笔者所期望,但是显然因涉及刑事诉讼基本 制度,所以较长时间内会有些困难。

3诊所法律教育外在因素的不足与解决 3.1教学经费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实践性教学方法较理论 性教学方法的一大不同也体现在经费的使用上,诊所法律教 育的经费使用则又远较另外两种实践性教学方法更为巨大。

而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并无过多资金予以投入。这是外部因 素中制约诊所法律教育普及推广的一大瓶颈。在此,笔者建 议应考虑成本降低以及多元筹资两种方式予以解决。前者如 可以考虑前文提及的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聘请兼 职教师,只对兼职教师发放劳务费,以此来适度减轻学校负 担;
在资金来源多元化方面,则可以采用如下具体办法:第 一,积极争取国外有关基金如前文提及的福特基金会的支 持;
第二,在国内与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或者机构多多联合, 成立有关的教育培养基金,如可以与著名律师或者事务所合 作,建立以之命名的基金,以缓解培养经费的不足。

3.2案源短缺问题及其解决诊所法律教育与模拟法庭等 实践教学方法的最大区别之一在于其所处理的案件的真实 性与鲜活性。可是由于学生的阅历以及知识的不足,很多当 事人不愿意将案件交给学生代理,事实上,现在很多诊所已 经处于“无米下锅”的状况。增加法律诊所的案源,尤其是 增加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理应成为法律诊所开办学校必须 关注的严峻问题,否则,很多诊所面临着“关门的”结果。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学校可以与司 法部门建立长期联系,以求得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把符 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向诊所予以推荐。如果有些当事人虽 然经济困难,但是达不到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接受援助 的标准,司法部门可以把这些当事人的情况向诊所通报,诊 所则应尽力将这些案件予以办理。其次,法律诊所应主动把 自己推向社会,如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和平面媒体等宣传自己, 具体而言,可以和有关媒体合作,在媒体上以诊所的名义作 义务法律咨询,还可以建立诊所博客,向社会公布本诊所的 办公地点和热线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