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角度浅析司法与民意冲突】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司法与民意冲突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司法与民意冲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获得信息的速度在不断增加。这对于我国进行 的普法活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也为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意见,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公众对于法律的 理解和认识远远不及专业法律人士深入和透彻。经常发生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做 出一个粗浅的判断。因此,本文试从法理学的角度去探究“民意”对我国司法制度 建设的影响和作用,并寻找出对其规制的方法。

一、民意兴起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公众通过关注司法案件表述自己的观点,从而直接或间接的 影响了司法审判结果的案例不胜枚举。尤其是网络和智能通讯设备的普及更是加 速了这一过程。从“药某某肇事杀人案”到“孙某某收容遣送案”推动了收容遣送办 法的废止,无一不透露着民意的力量。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民意这种力量的兴 起不仅有利于公众权利意识的觉,而且更有利于社会民主的发展和公平正义的实 现。

二、民意表达中的问题 我们应当看到,在实践中公众往往不知道或不清楚应当如何去正确的 表达意见,民主的意见常常用错误的行为去表达。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 下几点:
(一)对法律的理解片面性和滞后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重要的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时期,大量民、刑事案件 的发生不仅考验着我国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同时也考验着我国立法者和执法者 对于法律条款的制定和解读。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律法规在制定时采取 的是“宜粗不宜细”的原则,虽然不断有司法解释对其解释和弥补,但这些司法解 释往往很难被公众所知晓,公众所熟知的法律法规往往还停留在某一固定的法条 之上。同时,在普法过程中由于过于凸显实用性,对不同的人群普及不同的法律 知识,这就造成了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理解的片面性。

(二)存在一定的信息缺陷 (三)法律的滞后性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发展高度开放型的社会,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可谓 是日新月异;因此,法律的抽象性与稳定性必然难以跟上今天高速发展的社会现 实。这就导致了法律永远只能满足大部分人群要求而不能满足全部人群的需要。

根据以上几点,我们不难看出由于受教育的程度与所受教育的专业性 限制,以及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媒体过度的夸大或片面性的报道,使得案件原本 的事实与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有所差池。加之法律本身具有其滞后性的特点,使之 难以适应和保护全部的公众利益。同时,当公众选择性的希望法律保护一些权益 而无视其对立者的权益时,民意倾向的权益与法律所要保护的价值之间难免会产 生对抗。

三、从法理学的角度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 (一)转变普法思路,弘扬法律精神 我国的普法范围和普法规模在世界上都是史无前的,但国家普法进行 了这么多年依然会使公众对同一法律产生不同的见解。归根到底是由于以往的法 律普及多限制在对于具体法律条文的宣讲和解读上,一旦出现新的法条或解释就 会使得公众无法深刻的理会到其本意和立法精神。因此,应当把普法重点转移到 让公民知晓法律本身是什么,这就关系到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即:对法律精神道 德的学习。笔者认为对于法律精神的学习和培养,应当参考富勒在其著作《法律 的普遍性》中所总结的法律内在八项道德。并以此为基础,在公众心中树立起一 个对法律法规进行评判的标准。这样,对于我们所追求的法律的权威以及法治社 会的实现将更加有利。

(二)增加司法信息透明度 多数情况下,民意与司法产生冲突往往是由于公众获取的信息不完整, 或者信息在传播途中被片面的夸大。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 也要做好正面的宣传工作,在处理社会影响力巨大的案件时,应当利用好各种信 息传播途径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并在其官方的网站、报纸和电视台上及时通 报案件进程,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详尽客观的案情梳理。已达到弘扬正能量, 引导公众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提高立法质量由于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以及我国立法所采用的是“宜粗不 宜细”的立法原则,就难免就会造成民意与法意互相冲突的地方。因此,应当在 立法体制、立法技术与立法程序上全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制定法律时,首先,应 转变原有的立法原则,把法律条款落到具体问题上,避免大而空的法律条款。其 次,应该在大胆引进的同时,结合我国相关国情民情进行条文创新,尽量使法律 符合公众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尽可能的减少法律与公众需求之前的冲突。

四、结语 在这个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信息数量大爆炸的时代。民众对法律制定 以及司法案件的关注,进一步加强了政府部门执政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侧面上也 反映出了政府执政能力的好坏。我们应当利用并引导好这种力量,使之变为一种 理性的声音。

作者简介:赵牧晓(1987-),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贵州民族大学 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